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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故宫博物院”名称进行虚假宣传,法院判侵权方赔五百余万元

来源:新京报    时间:2023-08-04 11:33:04


(资料图)

8月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结了原告故宫博物院与被告某酒业公司、北京某商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二被告涉案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令二被告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支出380余万元和150余万元,共计530余万元,并登报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原告故宫博物院诉称,其曾于2010年与被告某酒业公司订立监制合同,故宫博物院对酒业公司生产的“故宫酒”系列进行监制,期限三年。合同到期后,未经故宫博物院同意,酒业公司仍以“故宫博物院监制”名义进行生产销售,并进行虚假宣传。

故宫博物院表示,被告北京某商贸公司自2017年起与上述酒业公司合作,先后在京东、天猫等开设专卖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余万元,并登报公开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

被告酒业公司辩称,自己与原告不具有竞争关系,其生产、销售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商贸公司辩称,自己与酒业公司签订合同前,酒业公司出示了其与故宫博物院签订的《监制合同》等文件,商贸公司尽到了审查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石景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二被告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及在涉案网店中进行宣传,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原告故宫博物院的知名度及影响力毋庸置疑。被告酒业公司在监制合同届满之后,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仍在其生产的酒产品上标注“故宫博物院监制”字样,必然会使公众误认为该产品与原告故宫博物院存在密切联系,明显属于借助原告知名度、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和商业利益的行为,同时也对原告声誉及经营利益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涉案网店在其商品详情页面名为“历史大事件”的内容中,反复提及故宫博物院,并显示故宫博物院2007年出具的授权书。这些信息必然会使社会公众误认为,上述产品一直经过原告故宫博物院的授权或指定,由此提高相关产品的销售量,该行为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中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特征。

综上,石景山法院认为,二被告涉案行为均已构成擅自使用原告名称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由于涉案网店均已不再经营,故不再支持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目前,该案二被告均提出上诉。(记者:张静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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